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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时间:2011-07-14 13:18:41来源: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0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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