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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城区2009年度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9-12-11 17:05:56来源:作者:
 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霞浦县城区2009年度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霞浦县城区2009年度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精神,按照宁德市政府下达我县2009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10户的任务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标分配   我县2009年新增发放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指标分配:松城街道办事处90户;松港街道办事处20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县城区(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所属各社区居委会)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人均月收入为480元以内(含480元);   (三)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含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审核认定   (一)县城区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县城区(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所属各社区居委会)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单人户每人21平方米,双人户每人19平方米,三人户每人17平方米,四人户及其以上每人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优先解决。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提交复印件,审核原件);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交复印件,审核原件),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提交原件);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提交原件)。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提交复印件,审核原件),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提交复印件,审核原件),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审核原件);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提交原件);   5、申请人如实填写《霞浦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时负责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签字的“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章和单位公章。   六、申办程序和工作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请(11月10日 11月25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于2009年11月25日前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11月26日 12月15日)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并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在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12月16日前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以及公示实地照片等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审核(12月16日 12月21日)   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于12月21日前将申请材料转县建设局。   (四)复核、公示和登记(12月22日 2010年1月4日)   县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县房管所、县房委办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复核,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县政府公示栏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作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五)租赁补贴发放(2010年1月5日 1月15日)   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由县建设局与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照审批名单及租赁补贴金额打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发放。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认真做好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各项工作。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和县建设局、民政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街道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明申报纪律。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上报虚假资料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两年内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资金,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   (四)县建设、民政等部门和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廉租房△补贴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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