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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12-11 17:07:29来源:作者: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宁政〔2009〕6号),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宁德市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随着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政府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更加自觉地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决定》的出台,是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并且针对市县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工作特点,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各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以贯彻《决定》为契机,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将依法行政的原则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的始终,朝着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做出不懈的努力。 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㈠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重点学习国家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或与会议审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提高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㈡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每5年要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法律知识学习应不少于40学时。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要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逐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㈠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过程中,或在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之前,要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㈡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㈢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 ㈣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㈤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行政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对因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㈥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㈠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㈡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经市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逐步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监督。 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对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㈠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同时,要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调整标准。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同一区域的违法案件,违法事实、情节基本一致的,行政决定种类、幅度应基本一致。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行政处罚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旁听。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㈡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使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㈢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应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情况,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适时清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只有获得行政执法资格,才能持证上岗执法,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要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单登录到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㈡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行政应诉案件至少应指派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鼓励、倡导、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㈢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㈠要狠抓落实。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㈡完善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和督查制度。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政府专门报告本部门、乡镇、街道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市政府要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宁德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本市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宁德市、我市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市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政府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行政机关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法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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