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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1998-06-25 00:00:00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赵燕

国办发〔199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农业部。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机制造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草原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
4.将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部。
5.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三)转变的职能。
1.有关进出口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的建议。
2.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3.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四)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
1.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
2.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部属企业改革;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农业部设16个职能司(厅、局、室):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拟定部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劳动司
承办部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拟定农业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提出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标准建议;承办驻外机构人员选派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承办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承办农业各产业法律、法规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拟定全国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各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定;组织绿色食品标准的拟定及认证管理,组织农业各产业的质量认证工作。
(六)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研究提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农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及关税政策建议;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七)财务司
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管理部管各项资金;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部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部属企业改革和事业单位兴办实体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协调管理我国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
(九)科技教育司
拟定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与政策,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工作;承办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的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承办农用地、草原、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种植业管理司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发布农情信息,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承办起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拟定有关标准的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承办政府间协议、协定签署的有关事宜。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机、牧机和植保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十二)畜牧兽医局(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承办政府间动物检疫协议、协定签署的有关事宜;组织拟定兽医、兽药、饲料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对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实施畜产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种畜禽、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牧草种子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登记和进出口审批;审核发放饲料生产许可证。
(十三)农垦局
组织拟定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协调垦区的对外关系;监管直属直供垦区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拟定热带、亚热带地区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其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四)乡镇企业局
研究拟定有关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十五)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研究拟定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承办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组织远洋渔业开发、渔业电信、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渔业生物制碘;拟定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六)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和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级贫困县的扶持标准;组织贫困状况监测与统计;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关扶贫项目;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农业部机关(含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为48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9名(含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代表国家行使所在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
(二)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能。
主题词:机构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1998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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